純正不作爲犯和不純正不作爲犯的區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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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純正不作爲犯和不純正不作爲犯的區別有什麼?

純正不作爲犯和不純正不作爲犯的區別有什麼?

不純正不作爲犯指得是可以由作爲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爲構成。純正的不作爲犯指的是隻可以由不作爲構成。如遺棄罪。

1.純正不作爲犯(或稱真正不作爲犯),行爲人構成法律專門規定的(實行行爲本身)不作爲犯,屬於純正的不作爲犯。

常見的法律專門規定的不作爲犯如:

(1)遺棄罪;

(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

(4)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5)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因不作爲而構成上述犯罪的是純正不作爲犯。

2.不純正不作爲犯:因不作爲而構成其他不屬於法律專門規定的不作爲犯罪的,如殺人、搶劫、強姦等犯罪的,是不純正不作爲犯。

二、吸收犯具有什麼特徵?

吸收犯,是指事實上存在數個不同的行爲,其一行爲吸收其他行爲,僅成立吸收行爲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徵:

(1)具有數個獨立的符合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爲。如果只有一個行爲符合犯罪構成,則不可能成立吸收犯。

(2)數行爲必須觸犯不同罪名。如果數行爲觸犯同一罪名,就不成立吸收犯。

(3)數行爲之間具有吸收關係,即前行爲是後行爲發展的所經階段,後行爲是前行爲發展的當然結果。

關於吸收犯的吸收關係,法學界通常認爲有三種情況:即重行爲吸收輕行爲、實行行爲吸收預備行爲、主行爲吸收從行爲。

【法律依據】

《刑法》第69條規定: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這一法條採取了吸收原則。

吸收犯是指存在主觀故意的多個犯罪行爲,其中的一個行爲吸收了其他行爲,僅成立吸收後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吸收犯中的多個犯罪行爲必須是獨立存在的,需要觸犯不同的罪名,這些行爲之間具有吸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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