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罪後果在我們國家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不認罪後果在我們國家是怎樣的?

一直以來,我們國家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態度都是非常明確的,坦白從寬是我們國家所堅持的一種原則,也就是說如果在,歸案之後當事人認罪的話,那麼法院在進行判決的時候會進行一定的從寬,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不認罪後果在我們國家是怎樣的?

一、不認罪後果在我們國家是怎樣的?

拒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犯罪人確實違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於刑事處罰。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四條 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

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

證據之間具有內在聯繫,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的,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零五條 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設定認罪態度從寬處罰的具體標準。

將認罪態度中的自首、立功、坦白、積極退贓和賠償損失升格爲法定量刑情節,儘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各地司法機關在量刑上的失衡性,但是對這些法定情節從輕、減輕幅度的準確掌握仍然是一個難題,因此,很有必要透過刑事立法對量刑幅度作出明確的規定。關於從輕的限度問題,刑法有了原則性的規定,即在法定刑幅度內選擇較輕的處罰。2010年10月1日全面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4條對此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爲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輕的量刑要素比率確定宣告刑。充分考慮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決定從輕處罰的幅度,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刑,不得將多個從輕量刑要素合併爲減輕量刑要素。筆者認爲,試行稿的規定比較具體、合理,應該將此上升到立法的高度。關於減輕的限度問題,刑法只規定“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但究竟減刑多少,筆者參照學者們的觀點,[10](p183)以及《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作如下設想:

(1)死刑減爲無期徒刑;

(2)無期徒刑減爲20年以上25年以下:

(3)有期徒刑的減輕,將最高刑和最低刑同時減輕1/2或1/3;

(4)拘役的減輕限制在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管制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只具有單個減輕處罰量刑情節的被告人,對其減輕一般只能下降一個法定刑,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罰量刑情節或者既有減輕處罰量刑情節,又有法定從輕處罰量刑情節的被告人,對其減輕處罰的幅度可適當加大,但刑期不得低於基準刑的20%。

我們國家確實規定了坦白從寬,但是如果不認罪的話,也不會從嚴處罰,只是說如果不認罪,其他的證據也能夠形成一定的證據鏈,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那麼當然可以進行定罪處罰,也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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