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集合犯概念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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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集合犯概念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中集合犯概念是怎樣的

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爲集合成爲一個犯罪。在刑法理論中,可分爲三種:

(1)營利犯。即以營利爲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的犯罪行爲,依法律的規定僅構成一個犯罪。

(2)常業犯。即無正當職業,而以犯罪所得作爲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準備或者已經反覆實行同種類的犯罪行爲。

(3)慣犯。又稱慣習犯或習慣犯。即具有實施同種犯罪行爲習慣的分子,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某一種犯罪行爲。

二、集合犯與吸收犯的區別和聯繫有哪些?

1、從集合犯可具有數個犯罪行爲來看,集合犯與吸收犯相近似,兩者相似之處在於:

(1)集合犯與吸收犯,均是在着手行爲之前具有連續實施數個犯罪行爲的意思傾向。

(2)集合犯與吸收犯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爲與行爲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

2、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爲,必須是法律性質相同的數個犯罪行爲;而吸收犯的數個犯罪行爲,必須是不同的犯罪行爲。

(2)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不存在吸收關係,而是數行爲在總體上被法律評價爲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吸收犯的數個行爲均獨立構成犯罪,存在着一行爲吸收其他行爲的吸收關係,數行爲本質是數罪只因吸收關係而作爲一罪處理,即成立吸收行爲一罪,所以是處斷的一罪。

三、對集合犯的處置原則是什麼?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則條文設有明文規定,對集合犯,不論行爲人實施多少次行爲,都只能根據刑法的規定以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即只需要按照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刑罰予以處罰即可。但是,這僅就判決確定前的一般情況而言,但在司法實踐中,具體適用時往往存在數行爲危害輕重不等,或者在對某一行爲或某一部分行爲已經作出判決的情況下,又發現漏掉相同行爲沒有予以審判認定的情況,對此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民衆對集合犯的概念簡單瞭解一下即可,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的罪名有好幾百個,根據每個罪名的法律性質,將部分罪名集合成一個犯罪行爲,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不是某一個具體的罪名,而是好多種法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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