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判罪標準?
一、刑法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判罪標準?
刑法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判罪標準是依據《刑法》第三百七十條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
(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爲人,對自己行爲可能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後罪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所謂提供,包括爲武裝部隊從事生產、製造、修築、裝配、修理等過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爲表現與上罪同,不再贅述。
(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以其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爲構成必要;而後者則沒有這一限制。
對於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罪的判決處理情況,應當區分不同的違法犯罪事實以及事項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過失的行爲,應當嚴格基於實際來進行處理,而法律上也還存在故意的行爲,如果對相關情況的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