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吸收犯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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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吸收犯是什麼意思?

法律規定吸收犯是什麼意思?

吸收犯是事實上有數個不同行爲,其中一行爲吸收其他行爲,而只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重行爲吸收輕行爲。前後行爲在性質或程度上有輕重差別時,重行爲應吸收輕行爲;

(2)實施行爲吸收預備行爲。有預備行爲又有實施行爲時,預備行爲爲實施行爲所吸收;

(3)主行爲吸收從行爲。某人在共同犯罪中開始爲從犯,後來成爲骨幹分子,則其從犯行爲爲主犯行爲所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爲成立後的罪名論處,不適用數罪併罰。

二、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別

1、數行爲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爲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爲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2、數行爲間關係的含義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爲之間是牽連關係,具體說來,牽連關係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關係。從實質上來說,牽連關係也是一種吸收關係。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係,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爲間的關係是吸收關係,這種吸收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爲的具體表現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爲表現爲手段行爲、目的行爲和結果行爲。吸收犯的數行爲表現爲預備行爲、未遂行爲、實行行爲、中止行爲、組織行爲、教唆行爲、幫助行爲等。

4、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吸收犯數行爲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數量可能多個,但性質是相同的,且是針對同一行爲對象,侵犯相同直接客體的故意。牽連犯的數行爲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爲、目的行爲、結果行爲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雖然是爲總的犯罪目的服務,但其本身則具有各自不同的內涵。

5、侵犯的客體和作用的對象不同。構成吸收犯的數行爲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而構成牽連犯的數行爲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

6、主觀方面的差別。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爲,但行爲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爲、方法行爲、結果行爲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複數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徵之一。吸收犯必須基於一個犯意,爲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爲,犯意的同一性和單一性是吸收犯的顯著特徵之一。

7、兩者在處斷原則方面存有差異。通常認爲,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一般爲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對於吸收犯的違法事實認定,也是基於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違法事實後果所認定的處罰標準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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