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不作爲和不真正不作爲之間的區別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一、真正不作爲和不真正不作爲之間的區別有什麼?

真正不作爲和不真正不作爲之間的區別有什麼?

純正不作爲犯(或稱真正不作爲犯),行爲人構成法律專門規定的(實行行爲本身)不作爲犯,屬於純正的不作爲犯。不純正不作爲犯:因不作爲而構成其他不屬於法律專門規定的不作爲犯罪的,如殺人、搶劫、強姦等犯罪的,是不純正不作爲犯。

作爲犯罪與不作爲犯罪區別在於,研究作爲犯與不作爲犯不僅有理論意義同時對司法實踐也有很大的意義。

作爲與不作爲區分的標準有很多種,包括身體動靜說、因果關係說、社會價值說、法規說和雙重說,其中規範說標準是最合理的。

作爲和不作爲的區別包括法規上的、主體上的、主觀上的、客觀上的和義務上的不同。作爲和不作爲的分類、結合和競合亦是區別研究作爲與不作爲不可迴避的問題。

作爲與不作爲是刑法行爲的兩種形式,學界對不作爲的研究較多,但對於作爲與不作爲的區別並沒有系統的研究,如果能有效地認定作爲與不作爲的區別將有利於我們深入研究作爲和不作爲深一層次的具體內容,如不純正不作爲的規範結構等問題,有助於我們在研究此類問題時不再次捲入作爲。

二、吸收犯和結合犯的區別在哪裏?

結合犯和吸收犯是兩種不同的犯罪類型。

1、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爲,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爲另一個獨立新罪的情況。外國《刑法》第241條規定的強盜強姦罪,就是典型的結合犯,我國刑法中還沒有典型的結合犯。

2、吸收犯,是指存在數個犯罪行爲,其中一個犯罪行爲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爲,僅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一般選較重罪行量刑。例如,行爲人爲殺害李四,第一次殺人未遂,第二次將李四殺死。兩個殺人行爲都出於一個殺人故意,是吸收犯。

結合犯與吸收犯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犯罪類型,結合犯需要存在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爲,吸收犯只要存在多個犯罪行爲,犯罪行爲之間是否獨立沒有必然要求。對於吸收犯一般應用從一,從重處罰原則,而對於結合犯需要根據其所犯的罪名確定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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