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量刑幅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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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量刑幅度是什麼?

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量刑幅度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僞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既遂和未遂區別是什麼?

本罪行爲人雖然具有以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實現來判定。行爲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僞造或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爲並且達到了數額較大,即就構成本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則不影響其既遂成立。如果數額較大的國家有價證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僞造、變造出來,即僞造、變造行爲量已開始實施但未完畢的,則構成未遂。

本罪必須具有僞造或變造的行爲,如果沒有僞造或變造的行爲而是將失效的國家有價證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謊稱爲有價證券騙取他人錢財的,則構成詐騙罪而不是本罪。行爲人如果在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後又用之去騙取他人錢財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有價證券詐騙罪,對之應按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選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僞造國家有價證券,比如股票、債券等行爲較重就構成犯罪活動的,經過檢察院起訴,對犯罪分子處罰是人身罰和罰金並舉,其中人身罰判刑起點是拘役,根據僞造數額大小及情節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並且,罪犯在法院宣判後還需要繳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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