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5W

公開審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公開審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1、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兩種行爲方式的認定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兩種行爲方式:

一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需要注意的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同於“違反國家規定”,前者的範圍更爲寬泛。

二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

2、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入罪要件之“情節嚴重”的認定

根據修正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竊取或者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均以“情節嚴重”爲入罪要件。如果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系初犯,涉案公民個人資訊數量較小、獲利較少等,則不構成犯罪,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行政處罰

關於“情節嚴重”的具體認定標準,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未作規定,(注: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擬過程中,有意見認爲提供他人個人資訊的行爲有時情況很複雜,是否構成犯罪需要慎重考慮。如果規定爲犯罪,可考慮規定“受過行政處罰”或者“提供多人、多次提供”等條件限制。實際上,刑法將入罪限制在“情節嚴重”的情形,完全可以達到限制犯罪圈的目的,實踐中不會導致入罪隨意和打擊面過大。)目前也未見相關司法解釋對此予以明確。綜合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爲,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情節嚴重”:

(1)出售、非法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數量。如果出售、非法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數量較大的,應當認定爲“情節嚴重”。

(2)違法所得的數額。從實踐來看,不少出售、非法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案件,特別是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案件,其目的主要在於牟取經濟利益。因此,應當以違法所得的數額作爲衡量“情節嚴重”的標準之一。

(3)引發的後果的嚴重程度。對於違反規定,將所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被他人用以實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甚至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認定爲“情節嚴重”。對於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也可以認定爲“情節嚴重”。

3、對非法使用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不能單獨定罪,但對其關聯行爲可予以刑事懲治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使用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未單獨入罪,只是意味着不能單獨對非法使用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定罪處罰,但是,司法實踐中完全可以依據非法使用公民個人資訊的關聯行爲予以刑事懲治:如果行爲人所掌握的公民個人資訊系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的,可以適用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如果非法使用所掌握的公民個人資訊,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行爲的,也可以以其他犯罪論處。

隨着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的社會公民的法制意識也在不斷的增強,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侵犯自身資訊的情況的時候,需要多加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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