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的行爲包括了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單位行賄的行爲包括了哪些

單位是生活中常見的犯罪主體之一,單位也會透過各種行爲向他人行賄,那單位行賄的行爲包括了哪些?單位可以向他人行賄,單位也會接收到他人的行賄,那向單位行賄的如何認定?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解讀,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單位行賄的行爲包括了哪些

(一)經單位研究決定的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爲;

(二)經單位主管人員批准,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爲;

(三)單位主管人員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實施的行賄行爲。

單位行賄罪同樣適用單位犯罪的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3條分別規定: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與單位犯罪一樣,在單位行賄罪中,行賄行爲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行賄罪論處。

二、向單位行賄的如何認定

向單位行賄的很可能構成向單位行賄罪。

向單位行賄罪,指個人或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爲。

向單位行賄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等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行賄的對象是單位,並且是特定單位,即國家機關、國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這是本罪與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主要區別之一。

(二)本罪的主觀方面出於故意,並且必須具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對於爲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單位以財物、回扣、手續費的,雖然也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但不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兩種行爲,一是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二是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四)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此外,任何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單位屬於特殊主體,不僅可以向其他主體行賄,其本身也可以行賄。有刑事犯罪的其他問題,如貪污罪如何認定,如何認定貪污罪中的共犯等,由於篇幅限制本文對此不多作討論。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刑事犯罪方面的問題時,不妨向律師進行諮詢,相信律師專業的分析會爲您答疑解惑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