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尋釁滋事一般會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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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情況下尋釁滋事一般會判多久?

通常情況下尋釁滋事一般會判多久

尋釁滋事一般會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高空拋物尋釁滋事罪指的是什麼

高空拋物尋釁滋事罪指的是行爲人有高空拋物行爲,但由於情節較輕,或者主觀上不存在故意,那麼就可能會被判爲尋釁滋事罪。

1、《刑法》第291條之二第2款規定:“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結合相關案件判決,可能與高空拋物罪發生競合關係的,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尋釁滋事罪以及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罪名。

2、想象競合,系一行爲觸犯數罪名。研究本罪與他罪的競合關係,關鍵要釐清該罪名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競合問題,其核心是對“危險方法”及“公共安全”的理解,即高空拋物是否屬於與防火、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相當的危險方法,高空拋物在何種情況下屬於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只要導致(或可能導致)“不特定人”重傷、死亡,即屬於“危害公共安全”。這方面,應當按照多數學者觀點,對“危險方法”按照同類解釋原則,嚴格限制其範圍。

3、同時,在判斷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時,要突出公共安全中“不特定”和“多數人”的特點,將“不特定”界定爲“犯罪行爲可能侵犯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結果事先無法確定,行爲人對此既無法具體預料也難以實際控制,行爲造成的危險或者侵害結果可能隨時擴大或增加”,而非“誰碰到誰倒黴”。準確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的上述特質,可以更好地區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從而避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成爲重罪中的“口袋罪”。

4、具體來說,由於高空拋物罪歸類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其侵害的法益是公共秩序,不屬於危險犯,不需要進行“具體危險”的判斷。因此,只有在高空拋物導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緊迫的、現實的“具體危險”時,才存在高空拋物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競合問題。而是否存在“具體危險”,則要根據案件情況進行個別化的判斷。

高空拋物尋釁滋事罪指的是行爲人有高空拋物行爲,但由於情節較輕,或者主觀上不存在故意,那麼就可能會被判爲尋釁滋事罪。如果從高空進行拋制物品,並且導致了他人受到損害的,會以故意傷害罪進行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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