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爲犯的認定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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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爲犯的認定怎麼認定?

行爲犯的認定怎麼認定?

屬於犯罪既遂形態的劃分,是指犯罪進行到什麼階段就可認定爲既遂。

行爲犯,指以危害行爲的完成作爲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爲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爲,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爲完備,犯罪即成爲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爲是否實施完成爲標誌。但這些行爲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爲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爲行爲的完成。在着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爲,就視爲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姦罪、姦淫幼女罪、脫逃罪、誣告陷害罪等。

所謂行爲犯,是指以實行法定的犯罪行爲作爲犯罪構成必要條件的犯罪。行爲犯是以行爲的實行或者完成作爲既遂的標準,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爲,不論是否發生了犯罪結果,其行爲本身即構成犯罪既遂。這類犯罪,大都是造成非物質性的、無形的損害的犯罪。例如《刑法》規定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誣告陷害罪等,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宣傳煽動或者誣告陷害的行爲,不管其犯罪目的是否已經達到,犯罪結果是否發生,都構成犯罪的既遂。

二、行爲犯有過失嗎?

沒有。

行爲犯主觀方面不能是過失,實質上是說明過失犯的類型只能是結果犯而不能是行爲犯。

行爲犯,指以危害行爲的完成作爲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爲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爲,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爲完備,犯罪即成爲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爲是否實施完成爲標誌。但這些行爲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爲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爲行爲的完成。

《刑法》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行爲犯是的犯罪行爲符合刑法的規定的犯罪行爲,構成了犯罪的既遂,並且行爲犯是沒有過失的,過失犯的類型是結果犯而不是行爲犯,這種犯罪一般情況下是構成非物質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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