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不作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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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不作爲是指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爲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爲。不作爲可分爲純正不作爲和不純正不作爲,相應的不作爲犯罪可分爲純正不作爲犯罪和不純正不作爲犯罪。純正不作爲犯罪是指唯有不作爲的方式才能構成的犯罪。不純正不作爲犯罪是指以不作爲形式實施的也可由作爲形式構成的犯罪。

不純正不作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關於不純正不作爲犯罪的構成,理論界有分歧,大致有:第一,二條件說:“不純正不作爲犯罪,一是行爲人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作爲義務,二是行爲人能履行該義務而不履行”。第二,三條件說:“一是隻有具有特定作爲義務的人才能構成不作爲犯罪;二是能夠履行而沒有履行;三是行爲義務之不履行與危害結果之發生有因果關係”。第三,四條件說:“一是行爲人依法具有特定的作爲義務;二是具有作爲可能性;三是不履行;四是不作爲與作爲等價。”第四,五條件說:“一是作爲義務;二是履行義務的可能性;三是沒有履行義務;四是發生了危害結果,五是不作爲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一)不純正不作爲犯罪的作爲義務

作爲義務是不作爲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爲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和構成要素之本質特徵。因此,無論是純正不作爲犯還是不純正不作爲犯的犯罪構成,莫不以之爲首要條件。所不同的是純正不作爲犯的作爲義務僅由法律明文規定,而不純正不作爲犯的作爲義務除此之外,還有更廣的來源,性質要比前者複雜得多。

1、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

任何由不作爲,甚至是故意地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傷害,都不構成犯罪如果法律規定有作爲的義務,則是例外 。

況且成爲不純正不作爲犯作爲義務的,則主要是直接規定於非刑事法律中,如以不給被扶養人飯吃的手段構成的不純正不作爲犯殺人罪中,行爲人的作爲義務(扶養義務),刑法上並無明文規定。

2、職務上或業務上所要求履行的義務

我國刑法》中,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爲義務十分廣泛,主要分佈在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九章瀆職罪和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職務或業務要求的作爲義務,一般都規定在有關的規章制度中。如倉庫管理人員有義務要管理好倉庫的財物,如不盡職責,以致財物大量變質或被盜,他就要負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還有如值班醫生有救護人員的義務,值班消防人員有滅火的義務,幼兒園保育員有救護幼兒的義務。我國刑法第21條第三款規定,緊急避險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認定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要注意以下兩方面的問題:一是要注意義務的時限。如果並非行爲人應執行職務或從事業務之時,更不會產生義務。例如某病人深夜突發急病,其家人請求正在家中休息的某醫生甲出診,甲以他不在工作時間爲由拒絕前往搶救,致使病人未獲及時搶救而死亡,該醫生並不構成刑法中的不作爲犯罪。因爲當時他確實不值班,在此情形下他不負有搶救危重病人的法律義務,也就沒有業務上要求的義務。其拒絕出診純屬道德問題,不屬於法律責任。二是要注意義務的對象,作爲義務的對象必須僅限於職務或業務範圍內。例如值班醫生便沒有消除民房火災的義務,因爲消除火災並不是值班醫生業務範圍的對象。同樣道理,值勤消防員也沒有搶救危重病人的義務。

3、先前行爲引起的作爲義務

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這方面的明文規定,但是既然是由於行爲人的行動而使刑法保護的客體處於遭受損害的危險狀態,他的行爲就具備了刑法意義,並且由此產生了防止或消除這種危險的義務。如果行爲人不履行這種義務,就是以不作爲的形式實施的危害行爲。

4、在特殊場合下,法律行爲 和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 要求履行的特定義務也是作爲義務的發生根據

①無作爲能力:如因昏迷、抽搐,或手腳爲繩索所捆綁等。

②生理之缺陷:如聾啞、患病,或其他身體之殘障等

③空間之限制:如保證人與足以防止結果發生之地相距過遠。例如生母乘嬰兒入睡外出,嬰兒自睡牀墜地受傷流血不止,因母未能及時送醫急救致死,則母外出受限於空間距離,而不具事實可能性。

④欠缺救助所必要之能力、經驗、知識或工具如不會游泳,不會做人工呼吸、體力不足等。又如對於昏迷之罹難者須採用外科呼氣管切斷術予以急救,此對一個非醫生而言,即不具防止結果發生之事實可能性。法律並不強求行爲人履行事實上根本無法履行之義務。因此,作爲義務是否能履行,對於不作爲犯罪能否構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作爲義務的不履行與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有因果關係

不作爲犯罪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在刑法理論上素有爭論。撇開具體論述上的差異,間的觀點大致可分爲兩派,即積極說與消極說。積極說認爲,不作爲犯罪與作爲犯罪一樣,其不作爲行爲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消極說則認爲,不作爲本身沒有任何積極舉動,對外界現象不產生影響力,因此談不上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不純正不作爲犯罪,是指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爲的特定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犯罪形式。不作爲,即消極的行爲,是指行爲人不履行特定的應盡義務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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