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提交檢察院案件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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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提交檢察院案件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提交檢察院案件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提交檢察院是屬於審查起訴的司法審理環節,刑事案件由公安局遞交到檢察院說明該案件需要提起公訴,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案件移交檢察院不是代表快宣判了,宣判是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查明犯罪情節輕微,那麼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二、具體依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3、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4、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5、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訴訟案件的審理應當根據不同的環節由不同的司法機關來進行審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不能認定的,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是肯定需要由檢察院來提起公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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