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存疑不起訴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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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存疑不起訴是怎樣規定的

證據存疑不起訴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裏面有相關的規定指出了,如果沒有找到相關的證據證明犯罪的嫌疑人是有罪的,也就是說沒有找到相關的犯罪事實的,這種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就不會作出要起訴的決定。

《刑法》裏面對於存疑不起訴有相關的規定,主要包含三種情況。

一是法定的不起訴的。

法定的不起訴又包含了六種情況,情況一是當事人所採取的行爲在情節上是沒有什麼危害的,就是不被認定爲是犯罪的。情況二是犯罪已經超過了法律定義上的可以追訴的時間。情況三是透過了特赫令已經不受刑法處罰的。情況四是在刑法上是告訴了才處理的犯罪,以及沒有告訴和自願收回了告訴的。情況五是被告人已經死亡了的。情況六是其它法律或者是法令做了規定,規定上明確地指出了不會受到刑事上的處罰的,這樣的情況就是沒有罪的,也是沒有相關的記錄的。

二是斟酌了後不起訴的。

如果犯罪的情節比較不嚴重,根據刑法的相關的規定,沒有必要判處刑罰的,又或者是已經免除了刑罰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是根據這些情況不起訴的。但是,要注意的是,這並不代表這是沒有罪的,只是因爲犯罪的情節不嚴重沒有被追究刑事上的責任而已。

三是存在一些疑點不起訴的。

其實就是說沒有充足的證據來證實犯罪的事實,犯罪的事實沒有成立的情況。如果後來找到了證據,證據要是充足的話,檢察機關是可以重新進行起訴的,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的無罪不是恆久的,可能只是暫時的而已。

如這類案件的案情和影響程度不足以進行處罰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相關的人民檢察院和辦案機關對這類案件的證據進行收集,達到我國的法律規定時,應積極的停止偵辦這類違法案件的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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