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審查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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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審查後要根據案件的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主要是:
1、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2、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檢察院移送起訴;
3、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
4、具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已超過追訴時效等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