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限制情形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限制情形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是不受限制的,但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覈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案件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1、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2、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即犯罪嫌疑人因何罪嫌疑,偵查機關應當告知。
3、爲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並有權提出書面意見。
4、爲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
5、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依法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
6、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7、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8、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9、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綜上所述,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會見律師,纔要經過偵查機關的許可,其他的刑事案件,律師向看守所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以後,看守所就要及時安排律師跟嫌疑人會見,一般看守所安排律師跟嫌疑人會見的時間,最遲不能超過48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