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準備階段工作有哪些?
一、庭前準備階段工作有哪些?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送達同級檢察院,並通知其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3)將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開庭30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依法爲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4)至遲開庭15日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開庭60日前,通知辯護人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5)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7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6)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7日以前送達;
(7)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7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0日前通知檢察院、當事人或者辯護人查閱、複製雙方提交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複印件、照片。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15日前通知控辯雙方查閱、複製人民法院調取的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複印件、照片等證據。控辯雙方收到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後,人民法院通知開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證據。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受理抗訴後,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根據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以及提押票等文書辦理提押;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押,再審可能改判宣告無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裁決後,可以取保候審;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不在押,確有必要採取強制措施並符合法律規定採取強制措施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裁決後,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二、公開審理的案件有哪些
公開審理,法院審理案件公開進行。在我國,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未滿16週歲)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一律由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仍公開進行。
我們國家的案子一般是公開審理的,就是說羣衆可以旁聽,但是涉及到未成年人,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的,無關人員不能旁聽;離婚和商業祕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要求不公開,那無關人員也不能旁聽,即不能公開審理。
需要明確的是,開放審理是訴訟案件處理的最後一步,在經過開庭審理後就可以進行司法判決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申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