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開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7W

刑事訴訟開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開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刑事訴訟開庭前準備工作有以下幾點: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當事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3.通知被告人、辯護人於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複印件、照片。

4.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刑事訴訟

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基本法律規範,反映了刑事訴訟的客觀規律和基本要求,它與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緊密相連,是指導人們實現刑事訴訟懲罰犯罪、保障人權價值目標的重要保證。

在進行刑事訴訟的案件的時候,爲了使得案件朝着有利於我們自身的方向發展,一般在案件的審理之間,都會對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了解,並且掌握有力的證據等等。因此我們需要了解到的是在刑事訴訟案件開庭之間,需要做好一定的準備工作。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