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偵查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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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偵查的條件是什麼

一、終止偵查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1、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三)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四)法律手續完備;

(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製作結案報告。

結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是否採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四)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

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只移送訴訟卷,偵查卷由公安機關存檔備查。

二、終止偵查和撤銷案件有什麼區別

1、二者的定義存在區別。

(1)撤銷案件是指偵查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具有某種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了原來的立案根據,所採取的訴訟行爲。

(2)終止偵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

2、二者的執行結果存在區別。

(1)終止偵查:終止偵查,說明經公安機關偵查,沒有證據證明該人有犯罪事實,已排除涉案嫌疑,但有證據證明該案件有犯罪事實的存在。終止偵查,只是偵查結束,不代表沒有責任或者有罪。

(2)撤銷案件:案件撤銷就是不查且無罪或者無責任。

3、二者的執行流程存在區別。

(1)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准,然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

(2)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若偵查刑事案件,已經掌握了犯罪行爲人實施犯罪行爲的確鑿的證據,那麼需要終止偵查,將此案件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是檢察院審理。此項規定的限制有助於節約司法資源。在終止偵查後,若檢察院察覺證據不足,需要再次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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