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180條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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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180條的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展開調查後,會收集證據,對於犯罪事實清楚的,要及時移送給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要在提請公訴之前,審查是否具備起訴的條件。我國刑事訴訟法有一章對公訴進行了規定,包括第180條。那麼,刑訴法180條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學習下相關法律知識

一、刑訴法180條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檢察院提請公訴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和處刑的基礎,只有查清犯罪事實,才能正確定罪量刑。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因此,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必須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據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是指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每一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同時又是與犯罪事實有內在的聯繫,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證據充分,是對證據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數量的證據足夠證明犯罪事實,就達到了證據充分性的要求。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某種犯罪,並非一定要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些犯罪行爲法定爲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還必須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就成爲對其提起公訴的又一必要條件。

綜上所述,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後,要審查是否犯罪事實清楚、證據齊全、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檢察院不予起訴。根據刑訴法180條的規定,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書面通知給被害人。對此不服的,被害人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訴,或者直接向法院發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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