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枉法裁判罪該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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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枉法裁判罪該如何處罰

新刑法枉法裁判罪該如何處罰

犯枉法裁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犯罪動機、手段十分惡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國家、企業、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巨大損害等情況。

依照本條第3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犯枉法裁判罪,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爲。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爲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僞造、蒐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僞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枉法裁判們必須發生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這裏是廣義的概念。凡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審判,均爲民事審判。枉法裁判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枉法裁判的行爲,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僅屬違法違紀行爲,應以行政紀律手段處理。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僞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僞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僞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僞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僞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檢的立案標準與定罪標準是一致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對刑法分則的犯罪構成要件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的具體化。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86條規定,立案的條件是“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立案標準就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立案標準與定罪標準是一致的。透過對《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研究,我們不難發現,趙某、董某的行爲達到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符合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構成,雖然他們的枉法裁判結果經二審、再審予以維持,但依據犯罪構成理論應當以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爲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爲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枉法裁判行爲要求是達到了嚴重情節之後,那麼纔有可能認定構成犯罪。而從犯罪主體上看,法律方面限制了能夠構成此罪的僅僅只有司法工作人員,而這裏主要就是包括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從事審判工作的人員,若是刑事訴訟中的話,那麼就不會被認定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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