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跟侵佔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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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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