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農村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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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淮安農村徵地補償標準

淮安農村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擴展資料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徵地農民的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和16週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

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徵地農民的不低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將剩餘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徵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條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淮安農村的徵地補償標準需要透過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徵收耕地的,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除此之外徵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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