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兄弟爭宅基地案件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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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兄弟爭宅基地案件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一、 農村兄弟爭宅基地案件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農村兄弟爭宅基地案件的處理原則有:

第一是矛盾糾紛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改變所爭議宅基地現狀。

第二是必須要堅持依法保護集體對宅基地所有權的原則,

第三是必須要堅持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原則。

第四是必須要堅持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第五是必須堅持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利於生產生活和社會穩定的原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於宅基地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覈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爲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透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透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於農村兄弟爭宅基地的行爲,是需要根據宅基地的實際使用情況來進行認定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宅基地的辦理條件,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也可以協商進行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就是有效的,但應當堅持上述不同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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