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爲辦土地使用權證是否需要交出讓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2W

一、劃撥爲辦土地使用權證是否需要交出讓金?

劃撥爲辦土地使用權證是否需要交出讓金

1、需要,假如所購買的房屋用地屬劃撥性質的,需繳納按評估價40%出讓金,評估費、測繪費、登記費按不同的用地面積收取。交易服務費600元、證書費20元,印花稅票5元。

營業稅5.4%,契稅3%,增值稅1%屬財稅部門收取部分。

2、如果你所購買的房屋用地屬出讓性質的,則除出讓金部分不用繳交外,其他收費同上。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土地登記按照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權屬審覈——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政府材料);

4、初始登記頒發的土地證書;

5、地上附着物權屬證明;

6、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7、批准用地繳稅費發票或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

二、哪些土地屬於劃撥性質的?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特點是什麼?

1、行政行爲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爲。”

2、無償性

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爲產生,在交納徵用補償安置費後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不需要向國家交納出讓金和簽訂任何合同。只是需要進行登記以確定土地使用權的範圍並表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

3、無期限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後有償使用。

政府的劃撥用地肯定也是能辦土地使用權證的,如果是行政單位的用地,行政單位在辦土地使用權證的時候肯定就不需要交出讓金了,這裏需要交出讓金的還是針對普通民衆的。因爲普通民衆根本就不可能可以無償性地使用國有土地資源,補交了出讓金以後,等同於就是以出讓的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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