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將農村集體土地用來建造廠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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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租金便宜,而且擁有衆多的失地農民可以僱傭來作爲勞動力,因此部分企業在農村租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造廠房。那麼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可以講農村集體土地用來建造廠房嗎?本文就將整理的這方面的內容整理後作如下說明,歡迎大家瀏覽。

可以將農村集體土地用來建造廠房嗎?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檔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由上述規定可知:

(1)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2)集體建設用地僅限於(a)興辦鄉鎮企業(b)村民建設住宅(c)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3種使用範圍。

(3)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既不能在集體土地初級市場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也不能在集體土地二級市場以出讓、轉讓或出租形式獲得。

(4)對於集體土地企業使用權的對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條件的,即僅限於出租與集體經濟組織開辦的或以入股、聯營形式與他人共同舉辦的鄉鎮企業。

三、透過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風險

由上述分析可以明確,透過租賃方式合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僅限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情況。其他的租賃行爲均爲無效行爲,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爲無效合同。

因合同無效可能導致的結果是:

1、對於“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2、對於未透過合法方式取得出讓、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和個人,一旦《租賃合同》被認定爲無效,在無效合同的基礎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完全沒有合法保障的,其上興建的廠房也會因認定爲違章建築而得不到應有的補償。

四、合法化操作的建議

因此,面對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利用集體建設用地進行企業生產經營的情況,對於需要取得集體土地用於生產經營的企業而言,在現有的法律環境下更應該謹慎應對,可以考慮從以下幾種途徑規避法律風險:

1、透過股轉轉讓方式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但是這種方式對於僅僅需要解決用地問題的企業會面臨解決整個企業的行業轉化、債權債務重組等一系列其他問題,對於需要取得大面積土地用於長久生產經營,並需要興建大批廠房的企業,建議從源頭開始規範拿地方式,以避免合同無效導致的更爲嚴重的經營損失。

2、透過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上已有的房屋達到取得生產經營場地的需要。

這種方式相對於前一種而言,取得生產經營場地的方式較爲簡單,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條件是,已有的建設用地及地上房屋,是透過合法的審批手續取得的。

能不能將農村集體土地用來建造廠房,希望小編的整理能夠幫您解疑答惑,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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