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字就會被司法強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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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簽字就會被司法強拆嗎?

不簽字就會被司法強拆嗎?

如果是對違法建築進行強拆除的,是不需要被強拆人簽字的,如果是進行正常拆遷活動的,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後不執行的,也不需要簽字也會被司法強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什麼是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而責成有關部門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搬遷義務,將被拆遷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屬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強制行爲。行政強制拆遷是一種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拆遷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爲。

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該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從法律上講,拆遷人合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給被拆遷人作了合法補償和安置後,就有權利拆除被拆遷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屬物,同時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裁決限定的搬遷期限內負有履行搬家騰地的義務。強制拆遷需以作出房屋拆遷裁決爲前提。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達不成協議,應首先申請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拆遷裁決,裁決機關裁決後,被拆遷人仍然拒絕履行拆遷義務,方可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未履行或未經拆遷裁決的,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均不得實施強制拆遷。在決定強制拆遷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爲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進行證據保全。根據《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不履行裁決規定的搬遷義務的,應由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強制拆遷的實施主體是縣、市人民政府,如果縣、市人民政府未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有關部門不得自行實施強制拆遷。

綜上所述,有些情況即使沒有簽字也是會被司法強拆的,一般對於違法建築是不需要被拆遷人的簽字直接進行強拆的,但是如果是被拆遷人在簽訂了協議之後不執行的,那麼在沒有簽字的時候也會被司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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