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 - 爲啥要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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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被強拆,爲啥要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房屋被強拆,爲啥要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政府在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應該依法進行資訊公開。政府沒有主動進行公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申請資訊公開。

被拆遷人應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資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但是,如果被拆遷人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爲填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政府答覆時間:《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政府不依法履行資訊公開義務:《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另根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對於拆遷的相關規定,一旦涉及到拆遷相關是以政府部門必須將拆遷有關的檔案、過程進行透明公開。確保被拆居民能夠獲得合法的權益以及正常的補償。如果政府部門拒絕進行公開的話,居民或者是相關組織可以去監察委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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