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父母的宅基地能否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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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父母的宅基地能否繼承?

一、在我國父母的宅基地能否繼承?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戶口已經遷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戶口遷出的,農村父母去世後,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繼承,不論子女戶口是否在本村內。在房屋存續期限內,房屋佔有範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至房屋消滅時止。

原是農村居民,子女參加工作已爲城鎮人口,在農村的父母去世後其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交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房屋還存在的,其房屋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宅基地允許房屋繼承人使用。如繼承人要求處理房產,可以採取以下做法:

(1)將房屋折價給土地所有者;

(2)將房屋出售給有正住戶口,需要用地建房或沒有達到宅基地使用面積的當地居民,併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變更手續。

(3)允許依法將房屋出租,按規定交納土地使用費。

二、關於宅基地國家法律規定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

2、由於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着“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於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係,有些人不願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纔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註定會失去。

4、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爲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宅基地是我國目前很重要的一種房屋住宅形式,對於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我們一定要理清楚的就是繼承人是否是當地戶口,如果是的話,那就是能合理繼承該宅基地的使用,否則只有處置該宅基地是房屋的權益。宅基地的使用要上交當地村組織。國家規定的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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