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註冊商標處罰還是侵權行政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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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註冊商標處罰還是侵權行政處罰嗎?

冒充註冊商標處罰還是侵權行政處罰嗎

冒充註冊商標的處罰不一定是行政處罰,很有可能會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違法所得(即銷售收入,下同)數額達到下列標準的,應予立案:

(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爲其提供製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以假冒註冊商標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2、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一)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所列行爲,非法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三)項所列行爲,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在二萬件(套)以上的。

3、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雖未達到第二條第(一)、(三)項或第三條規定的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爲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二)假冒他人已經註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

(三)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僞造、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的商標標識的;

(四)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4、企業事業單位具有上列行爲達到本規定第二、三、四條立案標準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凡與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具有直接聯繫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案件,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認爲需要自已直接受理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偵查。

冒充註冊商標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要接受行政處罰的,構成犯罪就是刑事處罰,當然,冒充他人註冊商標的犯罪嫌疑人,在承擔了刑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商標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處罰標準絕不僅限於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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