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責任的界定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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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責任的界定方式是怎樣的?

商標侵權責任的界定方式是怎樣的?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界定商標侵權責任:

(一)有違法行爲存在

行爲的違法性是指行爲人實施的行爲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即發生了行爲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註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商標違法行爲的存在是侵權行爲構成的前提條件。

(二)有損害事實發生

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爲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於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註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並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在實踐中,對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於非物質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只要有違法行爲的存在,便認定爲有非物質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係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爲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爲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係。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後,會誤認爲某種名牌酒的質量下降了。這就是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爲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

(四)行爲人的主觀過錯

新《商標法》將原法第38條第(2)項“銷售明知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明知”刪除,即取消了認定此行爲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常見的商標侵權行爲

(一)非法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爲。

指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

關於“類似商品”的認定,應以商標註冊證書中核定使用的商品爲準。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看兩種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點,消費對象、銷售渠道是否相同。

對“近似商標”的認定通常應從兩個方面考慮:

1、兩個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相類似;

2、兩個商標的標識的主體部分是否相近似。

具體認定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作爲評判的主觀標準,並採用整體比較與商標顯著部分比較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實踐中多以商標的音、形、義三個要素考察。即讀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直觀上的誤認;意思是否相同等來判斷。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爲。

在認定這類商標侵權行爲時,不以銷售商是否有過錯爲前提,只要銷售商客觀上銷售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即可認定侵權成立,只不過銷售商在證明合法取得商品並說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已。所謂“合法取得商品”是指透過公開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場購得的商品;說明“供貨者”身份,應當是真實的且相對方在現實生活中能夠尋找到,未達到這個標準,不能認爲“說明了提供者”。

(三)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爲。

擅自制造是指商標印製單位未經授權或無正當手續而製造商標標識;僞造是指故意製造假冒商標標識。製造和銷售商標標識,必須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進行,嚴禁未經商標註冊人委託授權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標標識,更不允許僞造商標標識。

(四)反向假冒行爲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爲。

反向假冒註冊商標是指行爲人將註冊商標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後,未經其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了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爲。反向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爲並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而是採用反向思維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信譽,推銷附有自己商標的商品,從而提高自己商標的聲譽。反向假冒行爲違反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擅自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借他人的優質商品爲自己樹立品牌,其後果使商標權人失去利用商標樹立產品信譽的機會,違背商標和商品不可分離原則,侵害商標權人利益,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

(五)對馳名商標的淡化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爲。

該行爲是指無權使用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用於自己的和該馳名商標商品不同類的商品之上,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及其在其他方面與生產者的關係產生誤認或混淆,進而使該馳名商標的特殊吸引力與識別作用發生弱化的行爲。

馳名商標淡化的主要表現形式:

1、以一定方式醜化有關馳名商標;

2、以一定方式暗化有關馳名商標;

3、以間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費者將商標誤解爲有關商品普通名稱。

(六)將他人註冊商標註冊域名的行爲。

這類商標侵權行爲主要有兩種類型:

1、爲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爲域名的;

2、爲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他人提供的產品、服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七)將他人註冊商標註冊爲企業名稱的行爲。

這類商標侵權行爲成立的前提是商標申請在先,企業登記註冊在後,往往是企業利用他人商標的知名度搭便車的行爲,這些企業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作爲企業的名稱,誤導了消費者,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雖然商標的侵權行爲是多樣的,但是侵權者獲得經濟利益,或者是商標的合法使用者受到了經濟損失,是各侵權行爲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在確定實施侵權行爲的人具體是誰之後,商標的所有者可以向侵權者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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