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費用的繳納期限有何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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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規定: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申請費、公佈印刷費和必要的申請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爲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爲未要求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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