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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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代理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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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保護包括

數字技術的出現,在現實上造成的結果就是使利益這種資源向公衆和使用者方向流動。“在作品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間,數字技術天生就是偏愛使用者一方的。”雖然法律己經賦予了著作人對數字化作品的“資訊網絡傳播權”,但事實上,由於網絡上的資訊浩如煙海,著作權人對作品的流通狀況根本無法支配,不知道作品由誰、在何處使用,也不知道使用了多少次、是否又提供給另外的人使用。因此,各國立法傾向於賦予著作權人以技術對抗技術的權利,網絡著作權保護包括承認了著作權人使用“技術保護措施”。然而技術總是可以尋找到出路,技術保護的手段可以被技術破解,因此法律又必須對著作權人設定的技術措施予以保護,禁止他人規避技術措施,從而形成了關於規定技術措施的內容。然而,技術保護措施是“全有或全無”的工具。包含在作品中的技術性措施即可阻止非法的使用,出同樣阻止法律所允許的合理使用。這樣一來,某些原本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現在無法自由使用或者因規避技術措施而陷入侵權的困境。同時,技術保護措施還可能會對其他社會公衆利益帶來影響。例如,如果給一件作品加上了技術保護措施,若非權利人自行解除該措施,那麼該技術措施將隨着作品的流傳而始終存在,當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己過,該作品本應進入公有領域,以供社會公衆自由使用,但由於技術保護措施的存在,使得他人的使用成爲不能。再如,一些技術保護措施會要求使用者提供身份資訊以得以註冊和授權,這不能不說是對個人隱私權存在的一個潛在威脅。另外,還有學者認爲技術保護措施可能會對公共秩序造成威脅及對消費者權益造成一定的損害36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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