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年假未休怎麼算?
在企業單位上班的職員,除了需要可以正常受領工資之外,在節假日,若不能休息,則可以享受三薪。但是在年末,一般的職員都會選擇休年假,若此時合同到期年假未休怎麼算?若並非勞動職員的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時,職員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賠償呢?
一、合同到期年假未休怎麼算?
1、員工簽署放棄剩餘年休假聲明。
2、在員工離職工資或費用結算單據中由員工註明“已結清”或“無拖欠”等字樣,以表明不存在未結年假工資的問題。
3、期滿後補休年休假,即勞動合同延長至年假休完時終止。
4、依法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
二、勞動合同到期解除的經濟補償金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的第二款提到的第三十六條規定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是怎樣的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或者是調休,用人單位也可以支付三倍的薪資給職員。根據上述資訊,我們可以知道,年假未休,過期作廢。一般來說,咋若是由於用人單位的緣故,需要解決勞動合同,則此時職員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