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離婚房屋貸款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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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雙方透過協議或者進行訴訟會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房產是重要的一部分。很多年輕人在婚前購買按揭房,婚後共同償還貸款,離婚時不知道貸款怎樣償還。那麼,離婚時離婚房屋貸款怎麼辦?下面就讓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爲大家解答疑惑。

離婚時離婚房屋貸款怎麼辦?

一、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已經進行產權登記,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

銀行和債務人之間是建立在對資信狀況特殊的信任基礎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爲婚姻關係而改變債務人,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並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的產權是登記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貸款是由哪一方辦理的,房屋就屬於哪一方的財產,對於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離婚後未償還的債務仍爲個人債務。

這種情況下,對房屋屬於共同財產的性質沒有爭議,問題在於如果要把房屋判給非產權登記方,則涉及到債務是否轉移的問題及是否需要徵得銀行認可的問題。

實際上,不能以未經債權人同意而變更債務人爲由拒絕辦理轉按揭手續,因爲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實際還貸人是夫妻雙方,並不是產權證上名義產權人或還貸人。此外,房屋產權在離婚時判決給任何一方都不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法院在判決時不能僅僅以銀行的信貸利益作爲考慮的標準,將房屋判決給償貸能力較強的一方。

二、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處理涉及的幾個問題

(一)、尚未還清貸款的按揭房產能否分割

對於尚未付清全部房價款的按揭房屋,在離婚訴訟中能否進行財產分割,理論上存在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爲當事人在付清全部房價款之前,對按揭房屋還未取得所有權,既然沒有所有權,就不宜對按揭房屋的權屬進行分割,可以先判歸某一方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的相關意見就持這種觀點。另一種觀點認爲當事人只要進行了房屋權屬登記,就已經從開發商那裏取得了所有權,陸續償還的只是欠銀行的貸款本息,而不是房價款,既然取得所有權,理當可以分割。

在金融實踐中,按揭指購房人將其與房產商的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購房人所有的房屋抵押給銀行,銀行貸款給購房人並以購房人名義將款項交由房產商以支付房屋價款,若購房人到期不能還本付息,則按揭銀行有權將該抵押房屋變價並優先受償,其中,並不存在將按揭房屋的所有權轉讓銀行的環節。所以,按揭人對於尚未付清全部貸款的按揭房屋擁有所有權,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

因此,在離婚訴訟中,對於已經取得權屬登記的按揭房產,即使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也不能將其認定爲尚未取得所有權而不將其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方按揭購房,其與銀行之間形成的是以所購房產爲擔保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婚後配偶一方參與共同還貸,則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離婚時應由權屬一方給予補償),不妨礙按揭房產的權屬確定與分割。

(二)、按揭房產權屬取得時間如何確定

以權屬登記的取得時間作爲區分按揭房產是婚前所得還是婚後所得的時點,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推匯出的答案。可以說這種推導在邏輯無懈可擊,在適用上也十分簡潔明快。但由於多方面原因,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房屋權屬登記還存在有較長的時間差。購房人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僅享有申請的權利,能否登記成功以及何時登記成功,既與登記機關的工作效率有關,也取決於相關各方當事人的配合。許多房屋由於非購房人本身的原因,無法及時甚至永遠無法辦妥權屬登記。如果機械遵守登記生效主義,以權屬登記時間來判別財產性質,等同於把按揭人的財產置於由偶然性因素左右的不確定狀態,其唯一也是致命的問題在於其可能得出有失公允的結論。對於不同的當事人,可能僅僅因爲辦理房產權屬登記的時間差異就導致了財產性質的不同,還可能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錢卻僅因爲結婚登記就成爲房屋共有人。這不僅讓一般民衆難以接受,也有違婚姻立法確立個人財產的初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然堅持讓現實適應理論,那就是典型的削足適履。

追溯不動產物權登記的立法目的,即在於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物權法的公示原則使物權變動過程公開化、確定化,使物權變動透過一定的客觀物態形式出現,從而使第三人可以透過公示獲悉不動產權利的性質與歸屬。在離婚訴訟中,分割只在夫妻之間進行,並不存在與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衝突。對於訟爭房屋的事實及權利狀態,夫妻雙方都是清楚的。按揭房屋的分割爭執的焦點只是在於,購房人取得按揭房屋所有權的時間是不是必須等同於取得權屬登記的時間。顯然,從不動產公示制度設計的目的來看,登記生效主義在夫妻之間並無堅決貫徹之必要。

我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了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的若干例外,如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爲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爲成就時發生效力。鑑於房屋產權登記僅僅只是不動產對外公示和取得政府擔保該所有權歸屬的方法,不動產物權的登記時間不應影響不動產物權業已確定的歸屬。在婚前一方簽定購房合同,也辦理了相應的按揭手續情形下,該買賣合同的雙方主體業已明確,對售房人享有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權利也已經明確。爲避免有失公允的結果出現,筆者認爲,在夫妻之間,一方婚前按揭貸款的房產應當以辦理按揭手續而非以房產權屬登記的取得作爲所有權取得的判斷時點,這應作爲《物權法》登記生效主義的相關規定在適用上的又一個例外。只要夫妻一方在婚前按揭購房,且房產權屬登記在該方名下的,無論該方的權屬登記系在婚前取得還是在婚後取得,都應認定房產系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綜上所述,離婚時按揭房的貸款一般是男女雙方共同償還,如果一方沒有償還能力,應當適當補償有能力償還貸款一方。房屋的產權是登記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貸款是由哪一方辦理的,房屋就屬於哪一方的財產。離婚時離婚房屋貸款怎麼辦?以上內容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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