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勞務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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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勞務派遣合同

勞務派遣是用工形式的一種。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而派遣工一般從事的多爲低技術含量工作,如保潔員、保安員、營業員等工作,勞動者一旦年老體弱,勞動能力下降,派遣單位就會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拒絕與其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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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



    一般事業單位沒有編制時候但又需要用人時候就會用派遣人員,而派遣人員是屬於勞務派出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還不屬於用人單位員工,等到用人單位有編制後可以轉爲用人單位員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會保險與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都是一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務派遣合同(協議)


    用人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派遣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促進就業,滿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平等協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框架內建立勞務派遣合作關係。甲方將本企業所需勞動力交由乙方統一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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