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高溫費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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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高溫費如何規定?

高溫費是國家規定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發放的一項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最終的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使企業在高溫條件下也能正常運營。在關於高溫補貼當地規定中,只是對和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有所規定,對臨時工的高溫補貼沒有明確規定。那麼在實際操作中,臨時工高溫費如何規定?

一、臨時工高溫費如何規定?

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已經沒有了關於“臨時工”的規定,代之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即使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已經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仍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享受各種待遇。

高溫補貼發放注意事項

1、氣溫達37℃以上,下午暫停戶外施工

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2、孕婦工作環境不能超33℃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及溫度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視爲工傷

勞動者因在高溫天氣下工作引起中暑,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爲職業病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爲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清涼飲料”不能抵補貼

除了發放高溫補貼,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但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抵扣高溫補貼。按照《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並應儲存高溫津貼的發放記錄至少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臨時工雖然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也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享受與普通員工一樣的待遇。因此臨時工高溫費的發放標準和普通員工完全相同,如果用人單位未向臨時工發放高溫費,臨時工也可以向勞保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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