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高溫費可以不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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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高溫費可以不發嗎?

又要到了一年一度的炎暑酷夏,廣大的高溫作業人員面對的挑戰也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我國規定了高溫費的發放規定。但是,現實中仍有部分企業不發高溫費。那麼,在我國高溫費可以不發嗎?爲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什麼是高溫費?

高溫費,又稱高溫津貼,主要指在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高溫津貼。

高溫費,其實在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裏面並沒有明確提及,但是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確實存在關於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具體規定。從這種意義上說,高溫費的提法無疑符合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越來越受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用人單位、勞動者的關注。作爲勞動者來說,在具體從事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工作期間,理應享受到高溫費這種特殊崗位津貼,而作爲用人單位來說,正常支付從事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工作的勞動者高溫費,不僅是依法履行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關於提供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義務,同時也體現出用人單位在用工方面的企業文化以及人性化管理。

高溫費可以不發嗎?

一、用人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認真研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演練,加大對作業人員防暑降溫和中暑急救的宣傳教育工作,做好防暑降溫的預防保障工作。

二、用人單位應在高溫天氣來臨前,對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體檢。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高溼作業的員工,應調離高溫、高溼作業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高溼天氣對其加強預防中暑保護措施。

三、凡工作場所存在高溫、高溼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要認真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I-2002)、《職業性中暑診斷標準》(GBZ41-2002)等規定的各項防暑降溫措施。

四、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用人單位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人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六、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夏季高溫費是我國制定的一項企業員工的崗位津貼,是必須要發放的。如果企業不發,職工可以向相關管理部門投訴。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繼續閱讀下方延伸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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