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不發工資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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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期間不發工資可以嗎?

疫情期間不發工資可以嗎

疫情期間不可以不發工資,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照當地標準發放生活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此外,企業還可以停工停產,安排員工待崗,並與員工協商一致簽署待崗協議。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應該按照不低於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進行支付。

二、在解除隔離觀察或者已治癒出院後,員工要求繼續休息的,工資怎麼算?

具體要分情況來算。

若員工能夠出示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證明,如果尚在其醫療期內的按醫療期待遇支付。如果已經超出依法計算的醫療期,按事假處理;若員工不能出示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則不能按病假醫療期給付待遇,仍按事假處理。事假是否發放工資,以及是否批准事假,可以先和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相關規章制度的話,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處理。

三、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因此,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單位應當給予補休,不能補休的給予補助。

在疫情期間,公司不能以疫情爲由直接無視勞動者的各項合法權益,關鍵是疫情期間的工資發放問題國家是有規定的。對已經復工的企業來講,如果有一部分職工因爲疫情管控也不能及時到崗,國家規定對這部分職工也得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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