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保護的規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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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保護的規定都有哪些

一、童工的保護方式:

爲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令第364號公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一)就業年齡的限制

確定最低就業年齡必須考慮青少年的身體發育狀況以及保障他們在就業前有接受完整義務教育的時間。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爲保障未成年人的就業權利,在就業問題上不得歧視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身體發育還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適應特別繁重及危險的工作、他們對有毒有害作業的抵抗力也較弱。勞動法規定,招收錄用未成年工應當經過體格檢查,錄用後也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三)對未成年工實行工作時間的保護

爲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發育和繼續組織他們完成文化技術學習任務,一般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日製度,並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加班加點和夜班工作、對於某些經過批准允許招收16週歲以下的學徒的特殊行業,國家還規定了一些特殊的保護措施。保證他們的身心能夠健康成長。例如,1961年5月勞動部就在《關於教工學校學生的學習、勞動、休息時間的暫行規定》中指出,未滿16週歲的學生,在進行生產實習時的勞動時間爲,每一學年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學年每天不得超過7小時,第三學年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四)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爲保障未成年工的身體健康。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如果發現疾病或身體發育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進行治療。

對未成年工進行定期的健康檢查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取消。

我國相關的用人單位應該遵守我國的相關勞動法律,不使用相關的童工,對我國的兒童身體造成傷害。我國的法律規定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相關的勞動單位一旦發現就將對其進行相關的處罰,維護我國的合法勞動社會,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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