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機關中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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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機關中的勞動關係?

我國社會水平的發展,所需要的勞務人員也增長的越來越快。既然有勞務人員,就會產生勞務關係。由於我國國情,經濟組織,行政機關等需要勞務人員的機構和組織很多,所以也有很多種勞動關係。但是這些勞動關係都有不一樣的定義。那麼,就有人問了我國行政機關中的勞動關係是怎麼定義的?

一、行政機關中的勞動關係

勞動行政關係屬於行政關係的一部分,具有行政關係的一般屬性;同時它還具有區別於一般行政關係的特徵。勞動行政關係的一般屬性決定了它應由行政法來調整;而區別於一般行政關係的特徵決定了它又同時接受勞動法的調整。因此,勞動行政關係既是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也是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係是行政機關在履行其行政職能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一般說來,行政關係應當具備二個條件;一是必須由國家行政機關參與其間並起主導作用;二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履行其行政職能中發生的關係。國家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當事人發生的買賣關係、租賃關係不屬於行政關係的範疇。勞動行政關係具有行政關係的一般屬性。

就勞動行政關係的特性而言,世界各國在實踐中由於其與勞動關係的密切聯繫而把它歸入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勞動行政關係在協調、保護勞動關係的過程中,也形成了如下特點:

1、是以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爲基本目標。勞動關係的穩定和健康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決定着國家的穩定和發展。勞動行政管理基本目標是要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勞動行政關係應反映勞動關係的本質,對勞動關係起促進、保護作用。

2、是以維護社會利益爲價值取向。在勞動力市場中,市場機制自發地傾向於效率,而難以顧及公平。勞動關係如果完全由市場調節,其內在的不均衡性,就會演化成外部的激烈衝突。勞動行政關係正是透過公權力的介入,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從而維護社會利益。

3、是以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爲重要方式。隨着勞動行政管理的任務加重,有人甚至將分權化的程度當作衡量勞動行政系統管理工作效率的一個重要標準。從所謂“諮詢性行政管理”到建立各種“準國家機構”,各國都在探索分權模式。在我國,勞動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使國家機關不再直接管理企業勞動力。國家機關將其直接管理的重點移向勞動關係的兩端,以勞動關係建立前和終止後產生的社會關係爲主要範圍,即以社會勞動力爲管理對象。隨着社會勞動力的管理任務逐步加重,勞動行政機關授權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等等從事一部分社會勞動力的管理服務任務。這些以管理和服務相結合機構,溶入整個行政管理系統,併成爲勞動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徵。

行政機關中的勞動關係指的是在行政機關中進行勞動的人員與行政機關的關係。這是勞動關係中的一種,我國有很多種的勞動關係,不同的勞動關係有不同處理方式方法。需要我們勞動者自己去仔細研究,爲了能夠更好的保護我們的利益,我們應該清楚地知道自己所達成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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