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的司法解釋要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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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的司法解釋要如何規定
有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的司法解釋要如何規定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爲。

犯罪構成:

一、本罪的構成要件:

犯罪主體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姦夫、情婦等,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

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就是爲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犯罪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權利;

犯罪客觀方面必須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爲,直接採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本罪構成的前提條件。

二、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沒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屬於自訴案件,只有告訴的才處理,不告不理。

三、本罪第二款"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爲干涉婚姻自由而實施暴力過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的,第二款罪不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規定。

可以偵查公訴。

四、與1979年刑法相比,修訂後刑法對本罪無大的修改,只是將"引起"二字改爲"致使",使暴力干涉行爲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更加明確,但是否由此排除暴力干涉引起被害人自殺這一情形的適用,有待於司法解釋加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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