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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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個人所得稅
辭退福利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那麼辭退福利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方法:以超過上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收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者,已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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