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近親屬迴避原因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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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近親屬迴避原因辭退員工
刑訴法迴避的近親屬制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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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迴避的人員範圍

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迴避的人員範圍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鑑定人和翻譯人員。最高法院《解釋》規定,人民陪審員、司法警察、勘驗人員、執行員和法院中佔行政編制的工作人員也屬於適用迴避的人員範圍。

2、迴避的理由

刑訴法第28條:“(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29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但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192條:“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第207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的任職迴避。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後,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爲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不予准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爲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離任2年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特別關注:刑訴法中的近親屬不同於民訴法,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只及於審判人員。

3、迴避的種類

迴避分爲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令迴避三種。

4、迴避的程序

公安司法人員在立案及以後的訴訟程序中,發現有依法應予迴避的情形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沒有自行迴避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他們迴避。

刑訴法第3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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