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起訴離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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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起訴離婚流程
涉外起訴離婚流程
涉外離婚的起訴流程如下:
1、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向居住在國外一方送達訴訟文書。對於涉外婚姻如何向被告方送達訴訟書,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採用以下方式:
第一種是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第二種是透過外交途徑送達;第三種是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爲送達;第四種是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文書的訴訟代理人送達;第五種是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第六種是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爲送達;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爲送達。
3、被訴方接到法院訴訟文書後,至少有30日的答辯期,在此期間被訴方可以書面進行答辯,也可以在開庭時進行答辯。
4、如法院缺席審理,裁判文書無法送達的話,也應公告送達,公告期爲6個月。
5、一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國外居住一方的上訴期限爲30日,在國內居住一方的上訴期限仍爲15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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