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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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條是什麼
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條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2.本條規定了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爲,如:不走人行道和非機車道、不按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通行、跨越道路隔離設施、強行攔車、不按規定乘車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行爲的違法程度和情節後果等給予警告或者罰款,規定了罰款的幅度是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還規定了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這可以說是一種強制措施,意在促使非機動車駕駛人接受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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