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可以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1W
經營者可以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嗎?
經營者可以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嗎?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
2.需要把握以下幾點: 首先,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以合法、正當、必要及消費者自願爲原則。具體就本款的規定,經營者在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時,首先要遵循合法性原則,例如,不得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名稱,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了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刑事責任等。
3.《關於加強網絡資訊保護的決定》對於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收集、使用公民個人身份的電子資訊和個人隱私的電子資訊的規則作了全面規定。 其次,“正當、必要”的原則,主要指任何個人資訊都必須採用合法、公平的手段收集,經營者收集資訊應當與事先向消費者明示的使用目的相關,不得收集、使用與消費交易無關的其他資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 實行的是消費者自願原則,即經營者收集、使用個人資訊,必須事先明示其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個人資訊的範圍很廣,既包括與個人私生活和人格尊嚴密切相關的一些敏感資訊,如身體資訊、病史、婚史等;又包括一些非敏感的個人資訊,如瀏覽網頁的記錄、手機號碼、消費記錄等,敏感資訊直接與個人隱私及人格尊嚴相關,因此,經營者在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時必須事先明示其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取得消費者的同意。 經營者在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時,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消費者同意。實踐中某些智能手機內置消費者無法刪除的惡意軟件,該類軟件在設計上隱藏強制交易條款,消費者必須點擊同意經營者對其個人資訊的收集、使用才能使用手機的基本通訊功能,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透過上述手段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的行爲,視爲未經消費者同意,根據具體情節,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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