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贓物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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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贓物治安處罰
收購贓物治安處罰措施是什麼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2、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3、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4、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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