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非法集資詐騙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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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法集資詐騙罪司法解釋
集資詐騙罪司法解釋

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 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衆募集資金的行爲。


行爲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爲屬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爲,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寨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l. 法[20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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