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地法院不受理該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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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地法院不受理該如何辦
合同簽訂地法院不受理該如何辦
當事人因爲合同糾紛而起訴到合同簽訂地法院的時候,有時候會發生法院無故不受理案件的情形。這個時候當事人可能會疑惑,法院不受理案件怎麼辦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合同糾紛時,當事人可以起訴到到合同簽訂地法院,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糾紛,而這時的法院不受理,則當事人可以上訴。如果未約定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解決法院不受理問題;
(
1)若因爲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非合同簽訂地法院,約定管轄不違反級別關係和專屬管轄)的,到約定管轄地法院起訴;
(
2)若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動產合同且施工地不在合同簽訂地的,到建設工程施工地或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
3)若牽涉到港口的合同糾紛且港口不是合同簽訂地的,需到專屬法院起訴;
(
4)其他的合同可以到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就是非合同簽訂地)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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